針對勞務派遣泛濫、勞動者權益屢被侵犯的現狀,2014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是《勞動合同法》有益的必要補充,在立法理念上,《規定》以防范用人單位轉移用工風險為宗旨;在立法技術上,《規定》通過細化《勞動合同法》的制度以及制度創新,堵塞法律漏洞,規制勞務派遣,成為防范用人單位轉移用工風險的利器。
勞務派遣定崗定量規制區別對待
勞務派遣的顯著特征在于管用分離,即用人單位僅對派遣勞工的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負責,其他的管理工作由人才派遣機構負責。這種管用分離的用工模式為用人單位節省了管理、用工成本,因而許多用人單位超范圍大量使用派遣工,原本作為勞動合同用工的補充形式的勞務派遣用工,成為用工主渠道。更為嚴重的是,不少用人單位區別對待勞動合同用工和勞務派遣用工,在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工傷事故以及民主權利等方面歧視勞務派遣工,侵害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
《規定》在將勞務派遣定性為一種補充用工形式的基礎上,細化了勞務派遣的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對勞務派遣定崗定量,明確了勞務派遣只適用于 “三性”崗位,還明確了輔助性崗位的認定程序,即“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這個制度克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難以操作的困難,還將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引入“三性”崗位的確定之中,遏制了輔助性崗位因缺少認定程序和標準而被用人單位濫用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