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用工的統一管理,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招用范圍和條件
第二條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
第三條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四條臨時工優先從本地居民中招用;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核準從外地招用。 (特殊崗位須提供有效擔保)
第三章招用程序
第五條按照人力資源計劃、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單報公司領導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