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1、訂立原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含續訂)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和符合法律等三項原則。凡依據三項原則訂立的勞動合同,均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該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訂立程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兩個平等的社會主體,訂立勞動合同一般需要經過的程序是:
(一)雙協商要約和承諾,也就是合同的條款。
(二)達成一致后雙方簽字或蓋章。用人單位蓋法人的章,必要時可書面委托所屬的有關部門代為蓋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受委托人代為簽字;勞動者應自己簽字或蓋章,遇有極特殊的情況,如本人因故出遠門而合同又須及時訂立,也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簽。
(三)為保證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鑒證。
(四)勞動合同一般應一式兩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持1份,若合同鑒證部門需要,也可一式3份。
3、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一)必備條款
《勞動法》第19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